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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

[日期:2007-03-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俄密约》(1896)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历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国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东方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亚洲大地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俄国大皇帝特派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为全权大臣,即将全权文凭互换校阅,均属如式,立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日本国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
  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二款 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
  第三款 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四款 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
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
  第五款 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专条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本日中、俄两国所订之约,应借汉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所有汉文、法文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
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订于莫斯科

  附注
  本条约见《中国约章汇编:中俄部分》,页356―359;法文本见同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俄文本见《格林姆:远东条约集》,页105―106。
  本条约汉文本原无名称,按序文称为《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法文本称为《防御同盟条约》;一般称为《中俄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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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   (吴育莹 ,12/11/2007 19:33:45 )
  m   (j ,12/05/2007 18:42:27 )
  fgdf   (fgf ,03/12/2007 12:14:48 )
  asdasdf   (ddd ,03/10/2007 18: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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